西班牙税制
(1)、公司税。根据2004年3月颁布的《公司税法》和2004年7月颁布的《公司税条例》,公司税的纳税主体为:按照西班牙法律成立的实体、经营场所位于西班牙境内的实体、实际管理场所设在西班牙境内的实体。一般情况下,公司税税率为35%.
(2)、个人所得税。根据2004年3月颁布的《个人所得税法》和2004年7月颁布的《个人所得税条例》,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经常性居所在西班牙境内的自然人,或拥有西班牙国籍、在境外拥有经常性居所、但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某些条件的自然人(如外交及领事服务人员等)。
(3)、财产税。在西班牙居住的自然人应就其所拥有的、已根据税务规则定价的全部财产(全球财产)于每年12月31日缴纳财产净值税。非居民只就位于西班牙的财产或可以在西班牙行使的权利纳税。通常,财产税最低免征额108,182.18欧元,超过该金额须履行财产申报义务;纳税人经常性住房最低免征额为150,253.03欧元
地方税
根据1988年12月生效的《地方财政税》规定,城镇政府必须征收的地方税有不动产税、营业税和机动车辆税,选择征收的地方税有建筑工程税和城市用地增值税。
1、不动产税。地方政府每年对辖区内不动产按其登记价值征收的一种地方税。市区不动产最高税率为1.17%,农村不动产最高税率为1.11%.
2、营业税。营业税根据企业经营种类、营业面积、员工数量等决定征收数量。中央政府公布营业税最低标准,市级政府可进行修改。
3、机动车辆税。机动车辆税一般根据车辆马力进行征收。人口超过10万人的城市最多可将该税提高一倍。
4、建筑工程税。建筑工程税一般根据建筑工程和业务的实际成本进行征收,税率为2.4%-4.0%,人口超过10万人的城市最多可征收4%.
5、城市用地增值税。城市用地增值税一般根据土地转让时的土地价值增值进行征收,税率为26%-30%.